醉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且获刑罚

日期:11-11
交通肇事罪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途经进贤县S524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某处,于道路南侧边缘碰撞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赵某和钱某,致赵某和钱某摔入路外草地上,后黄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再于某处附近碰撞道路南侧的三棵树木,最后车辆侧滑坠入道路北侧田里,造成赵某、钱某受伤,小型汽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钱某未达轻微伤。经鉴定,送检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82mg/100ml。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黄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被进贤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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