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醉驾致2死3伤案庭审:检方当庭修改量刑建议为四年半至六年半

日期:05-14
遇难者广东省

2024年5月11日,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处获悉,公诉人当庭修改量刑建议为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当日,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3日17时21分许,姚某明醉酒驾车超速追尾一辆小型汽车,致使车上5人2死3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岗区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该院认为,姚某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龙岗区检察院此前认为,姚某明在该起事故中负全责;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未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处罚,因此建议法院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

据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介绍,庭审当日,姚某明和其辩护律师出庭,姚某明的家属未出庭。姚某明在庭审中口头向他们表达了歉意,但他们认为,姚某明的道歉不真诚,其一直称自己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付出的代价有我们沉重吗?”据介绍,遇难者家属、伤者认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的刑事责任。

此次事故遇难者钟国英的女儿、伤者钟昀的代理人称,姚某明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其主观上对于交通事故是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是排除危害后果的发生。姚某明的种种危险驾驶行为是连续性的,其最终造成事故发生是一种必然事件,姚某明对危害结果是完全可以预见的,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姚某明在主观上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还未尽任何注意义务,放任自己超速两倍行驶,说明姚某明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姚某明进行定罪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仍坚持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对于提高的量刑建议,姚某明认为量刑“重了”。姚某明的辩护人认为,姚某明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视为自首;其在现场进行力所能及的施救,履行了救助义务;其是首犯、初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及遇难者家属、伤者均不认为姚某明有自首情节。伤者刘霁虹坚称,他在事故现场并未看到姚某明进行施救。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崔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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