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入狱不悔改 男子菜场盗窃再“进宫”

日期:10-22
菜场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上午,刘某在南昌市一菜场内,发现万某的背包放在菜场摊位内,趁万某离开摊位时,将背包(内有现金1200元左右和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值596元整。2019年9月10日晚,刘某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缴被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刘某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一般累犯,具有坦白、多次盗窃前科、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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