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勇等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徐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财、周某松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33万元;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军、吴某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勇等七人犯罪集团触犯以下四项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勇等人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及任意毁坏他人财物,随意拦截过往汽车,恐吓司乘人员,致使被害人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勇、徐某生、徐某根、周某松、王某财等人,自2012年开始至2018年期间,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收取32户“建房费”共计48.7万元(不包含退还部分),10户青苗赔偿款共计5.15万元。该五名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虚构合同、事实等手段,由徐某生到镇政府经管站报账,将报账出来的资金用于挥霍;
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勇伙同胡某生、马某海、徐某良(均另案处理)四人借开发农贸市场之际,未经合法批准,将承包经营的众埠镇农贸市场60亩土地进行规划,并卖给他人建房,非法获利164.8万元;
四、强迫交易罪:2011年,被告人徐某勇强行以5万元的价格从吴某生处购买暖水塘一亩多的土地。
法院认为,徐某勇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强迫交易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财、周某松伙同徐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建房费和青苗费为由敲诈他人钱财,被告人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松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军、吴某平伙同徐某勇等人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徐某勇、徐某军、吴某平系以徐某勇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同时,被告人徐某勇、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财、周某松系以徐某勇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徐某勇、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财、周某松、徐某军、吴某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