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男子凌晨两次店铺内盗窃财物终获刑罚

日期: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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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付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993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91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6日1时许,被告人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物流市场一店铺,窃取被害人李某华为M3平板电脑一部、华为荣耀畅玩平板2型电脑一部。后以70元的价格将一部电脑卖给一收二手手机的人,所获赃款被其用毕;另一部电脑送给一收破烂的中年妇女。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M3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915元,华为荣耀畅玩平板2型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078元。

同月10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又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物流市场另一店铺,窃取被害人王某小米红米5A手机一部、启锐牌打印机一部,后打印机被其丢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米红米红米5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10元,启锐牌打印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1元。

同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小米红米5A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已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在1987年至2008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79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收缴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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