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方晴通讯员韦磊、洪淡玉)行人横过马路,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被判构成交通肇事罪。记者近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案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路段,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受伤并被送医院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但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被告人胡某需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