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撞车事故,关键细节还原先于“等价代偿”

日期:07-18
事故交通肇事罪

原标题:常州撞车事故,关键细节还原先于“等价代偿”

对司机徐某某事故责任的认定,依赖于病情认定、过往病历调查、事实还原等“硬核指标”,而非简单地遵循朴素的“等价代偿”正义观。

▲律师解读常州撞车事故:若司机无主观过错不担刑责。视频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

备受关注的常州撞车事故最新通报出来了。

当地公安部门称,事故共造成13人伤亡,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0人正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驾驶员徐某某无犯罪记录,经检验排除酒驾、毒驾。徐某某系个体汽车补漆修理工。据其供述,7月17日上午,夫妻两人把刚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导致车辆失控,事故随之发生。现场视频显示,他当时仰着头身体疑似出现情况。

官方的调查,让此前夫妻二人吵架、抢夺方向盘的谣言不攻自破,却也引发了网民关于司机徐某某事故责任的激烈讨论。不少人认为,事故造成如此严重的伤亡,徐某某再怎么着也得追究刑责吧?不然怎么对得起死伤的无辜路人,以及他们的家人?

应该说,这是一种朴素却又原始的正义观点。说是朴素,是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命偿一命”的刑事传统,符合大众的正常认知。说是原始,是因为这样的观点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习俗,已经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当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后,对司机徐某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就是法律的事情了,需要从技术层面操作,而不能简单套用“一命赔一命”的等价算法来判定徐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罪仍旧采取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到本案当中,有多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如果徐某某此前未出现过突然晕厥的既往病史,或他不知道自己会出现突然晕厥的情形,是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那么就很难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徐某某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他不是明知故犯,也不是疏忽大意。出现突然晕厥,乃至伤亡事故,是他自己也无法预料的事情。如果确是这种情况,本案只能算是一个交通意外,徐某某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司机徐某某有过突然晕厥的既往病史,他明知存在驾车时突然晕厥的危险还驾驶小客车送还车主,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危险驾驶行为,显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本案当中,由于还存在造成3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可以判处徐某某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他还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是定纷止争、断人声誉、决人生死的严格制度文本。当下中国,已经迈过了“有法可依”的立法粗线条时代。立法过程中越来越精细化的类型表达,既是对现实社会不同案件类型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不同情形中法律责任追究的精准应答。

在这个意义,目前的通报仍然是实时的信息披露,且通报依据也是目前涉事方的供述。接下来,静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包括对司机身体状况的认定、事发路段监控视频还原等等,从而以事实证据明确司机徐某某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过失,这才是探讨本案法律责任的正确姿势。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孟然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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