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昨出炉

日期:10-25
培训机构培训中小学

原标题:《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昨出炉

昨天傍晚时分,南京市教育局对外发布了《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该标准明确了南京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各区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同时,标准还提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标准指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此外,师资队伍中要求,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标准对办学场所及设施也有要求,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固定办学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对于培训项目、课程安排及教材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及进行排名。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教材(含教学软件、APP等),并报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最后,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本报记者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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