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法院“3.15”以案释法

日期:03-16
重庆市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南岸法院以案释法、靶向普法,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获赔

2019年12月26日,黄某在重庆南岸某超市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购买了中山市金枕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猫山王榴莲饼”一盒。截至购买日,该榴莲饼已过保质期。随后,黄某来到南岸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南岸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食品的购买日期、地点有黄某提供的购物小票为证,上面显示购买时间、价格、编号等。本案中,重庆某有限公司南岸区开发路分公司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禁止销售过期产品是其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就其销售的产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被告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向黄某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并尽可能要求商家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效地进行维权索赔。超市等销售食品、药品的商家应以此为鉴,自觉下架过期食品,否则将因小失大!

消费者购买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日期食品获赔

2021年6月24日,杜某在某副食经营部花费10元购买了两袋单价5元的“真空手工年糕”。该产品外包装无标签,价签上标注有“真空手工年糕6.23,净重1kg,单价5.00(元/kg),总价5.00元”。杜某认为,他对所购买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有知情权,但这两袋“真空手工年糕”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某副食经营部作为经营者未尽到进货验收义务,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杜某诉至南岸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0元,并要求赔偿10倍的赔偿金1000元。

南岸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杜某到某副食经营部微信扫码支付10元购买“真空手工年糕”,某副食经营部出具购物小票一张,杜某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涉案“真空手工年糕”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食品标识的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阅读食品包装上是否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如果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或者商家涂改生产日期,可能导致食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出现食品腐烂变质、微生物繁殖等情况,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作为经营商家在销售食品时,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要履行审查义务,如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而不知道,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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