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娃式”结离婚,赔了夫人又折房

日期:10-29
离婚法律

原标题:“套娃式”结离婚,赔了夫人又折房

案情回顾

刘某(丈夫)与朱某(妻子)于1999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名下共五套房产,育有一婚生子。2006年9月21日两人第一次离婚,约定其中两套房产归朱某所有,婚生子随朱某生活。同月27日,两人复婚。2008年8月8日,二人再次离婚,除第一次约定的财产分割外,约定婚生子随刘某生活,另赠予婚生子房屋一套。2010年3月3日,二人再次复婚。2012年12月7日,二人第三次登记离婚,约定另两套房屋也归朱某所有。即双方名下的五套房屋中四套归朱某所有,一套归婚生子所有。双方三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均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仍共同生活。

2016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1月,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协议离婚系在冲动情况下作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分割方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三次协议离婚,均进行了离婚登记,且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备案,双方离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不能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不论刘某基于何种原因办理离婚登记,其均应当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双方自愿离婚的,国家应准予离婚,一经登记即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除具备法定撤销情形且被依法撤销外,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不平均分割财产,一方可以多分、少分,或者不分,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就会发生相应法律效力。从登记离婚之日起,离婚协议中载明归一方的财产便成为其个人财产,即使复婚也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不改变婚姻状况,也不改变财产归属,除具备法定撤销情形外,另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

养肥了再下手?宁波一公园黑天鹅居然给锦鲤喂食 涪陵区法院开庭审理辖区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