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法院开庭审理辖区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期:10-29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实施方案

原标题:涪陵区法院开庭审理辖区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地矿行政监管法定职责一案。该案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辖区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淑萍等2名市人大代表应邀旁听庭审。

涪陵区法院开庭审理辖区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据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7年11月,第三人重庆市武隆区巨金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金公司)因其石灰岩矿区对大溪河环境保护造成一定影响,向原武隆区国土房管局申请进行矿山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并提交了《重庆市武隆区巨金石材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征得原武隆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实施方案》后,2018年初巨金公司对该矿区开展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2018年5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巨金公司矿区地质环境及靠近大溪河一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向原武隆区国土房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履行监管职责。原武隆区国土房管局回复称,巨金公司已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恢复治理。2019年1月,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巨金公司矿区验收后作出“该闭坑地质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全面完成,基本达到了验收标准”的验收结论。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重庆市武隆区检察院多次对矿山闭坑治理开展“回头看”。2020年6月,鉴定单位作出“巨金公司矿山靠大溪河一侧植被损毁面积为154524平方米;矿山闭坑植被恢复不具备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临时使用林地复绿造林树种与《实施方案》规定复绿树种不一致,树种密度、成活率不符合标准,矿山闭坑恢复治理不彻底”的鉴定意见。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巨金公司未完全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被告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巨金公司石灰岩矿区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监管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巨金公司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职责。

庭审中,法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及第三人就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对巨金公司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职责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因该案案情复杂,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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