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挂靠公司扣留油罐车有理实际车主诉请损失被驳
原告杨某在第三人某车辆公司处出资购买油罐车一辆。购车时,原告杨某与被告某运输公司口头约定将该车辆挂靠于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由原告杨某向被告某运输公司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双方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
后该车辆于2018年11月26日登记于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所有人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许可证,但该车辆实际由原告杨某自主运营。2019年11月26日,原告杨某应被告某运输公司要求,安排驾驶人员将该车辆开往被告某运输公司处安装GPS。2019年11月28日,原告杨某安排驾驶人员到被告某运输公司处取车时,被告某运输公司以取车驾驶人员无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为由拒绝将车辆交还。后该车辆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处停运数月有余,给原告杨某造成了大额损失,无奈之下,原告杨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某运输公司诉至彭水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运输公司向其支付涉案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
本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交由被告某运输公司安装GPS后,原告杨某确未安排过具有危险品驾驶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前往被告某运输公司取车,也未向被告某运输公司提交过具备危险品驾驶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人员的驾驶资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杨某委派驾驶员将涉案车辆驾驶至被告某运输公司处安装GPS后,要求被告某运输公司返还涉案车辆,但是其并未委派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前往被告某运输公司处取车,也未向被告某运输公司提交过具备危险品驾驶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人员的驾驶资质,故被告某运输公司在此情形下有权拒绝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原告杨某,被告某运输公司拒绝返还车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过错,因此而造成的停运损失费,原告杨某应自行承担。据此,彭水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我国,根据相关部门规章,危险品特种车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