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日期:09-28

原标题: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近日,彭水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6月,因原告甘某某在彭水长生镇长湾村养猪,由被告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某农牧有限公司卖猪饲料给原告甘某某;原告甘某某共计收到价值93 621元的货物,且货款由第三人北京某贷款有限公司代原告甘某某支付,之后原告甘某某将已收货数量的货款93621元及利息2571.37元用汇款的方式支付给第三人北京某贷款有限公司。后被告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某农牧有限公司称三公司还发了其他的货给原告甘某某,而原告甘某某并未收到其他货物,为解决纠纷,原告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甘某某除已付93 621元货款外不应再付三被告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权利要求,即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事实”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该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原告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原告甘某某除已付93 621元货款外不应再付三被告货款。本院认为,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应当由谁支付是对过去的事实是否发生或存在的判断,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即是对事实的认定,而对事实认定的请求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诉,因此,原告甘某某在本案中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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