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银行员工骗取钱财被判刑

日期:09-28
重庆市

原标题:男子假冒银行员工骗取钱财被判刑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假冒银行员工虚构帮人购买银行内部处置房产的事实骗取钱财的诈骗案,该男子被判处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l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资产管理部上班,银行内部在低价处理重庆市璧山区璧南河壹号的一处房产的事实,对其女朋友张某的叔叔王某谎称其可以帮忙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处房产,骗取了王某的信任,王某同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处房产。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对王某谎称其已经帮王某将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南河壹号的一处房产买下来了,并由其妈妈垫付的房款。王某遂将其所有的工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被告人陈某取购房款,自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持该银行卡从ATM机上多次取款共计10万元据为已有;2018年9月9日,王某从工商银行取现金10万元以支付购房款的名义交给陈某,陈某将此款据为已有;2018年9月21日,王某从农业银行取现金5万元以支付购房款的名义交给陈某,被告人陈某将此款据为已有。被告人陈某将其骗取的25万元钱分别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予以全部挥霍。

 2020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50000元。

挂靠公司扣留油罐车有理 实际车主诉请损失被驳 “萌萌幼儿园投毒”案被告人王云一审被判死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