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一男子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被判刑3年!

日期:09-02

原标题:巫山一男子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被判刑3年!

巫山男子张某在与朋友饮酒后,心存侥幸,无视交通安全,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重伤。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与邱某、陈某等人在广东东路某酒吧喝酒玩耍。次日1时30分,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邱某、陈某,从广东东路向广东西路行驶,行驶至广东中路神女市场附近时,与龚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被告人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邱某、陈某摔倒在地,被告人张某爬起来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日2时许,县公安局民警在120医院将被告人张某抓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被抓获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邱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醉酒驾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时属于醉酒驾驶,此时就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当血液内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时,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知醉酒后驾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由前文可知醉酒驾车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那到底以何种罪名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两罪并罚,醉酒驾驶并不必然造成交通事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重罪吸收轻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再定危险驾驶罪就属于重复评价醉酒行为,因此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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