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情无情法有情:因疫情延误工伤认定申请属不可抗力
2019年4月26日,原告鲍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于当日住院治疗。2020年4月26日,原告鲍某以蜀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渝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渝北区人社局根据蜀某公司举示的证据,明确项目分包人为旭某公司,驳回了原告的申请。2020年5月28日,原告鲍某以旭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被告彭水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彭水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1年,且不适用中止或者中断。故鲍某将彭水县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原告鲍某于2019年4月26日受伤,扣除疫情期间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9日。原告鲍某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告彭水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上述期限,故判决被告撤销原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
法官提醒,突发的疫情让人民群众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断,法律工作者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减轻人民群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