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官:按撤诉处理
“袁某,因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按撤诉处理。”近日,南川法院大观法庭审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韩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随后向原告送达裁定书。
据了解,为修建养猪场,韩某向袁某租赁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使用,双方结算后,约定韩某于2019年10月1日和2019年春节分两次支付袁某机械租赁费共计40000元。约定日期届满后韩某未按约支付,袁某遂起诉至法院。
南川法院受理该案后,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4月27日开庭当天,距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过去已四十分钟,原告袁某某及其代理人的身影依然未出现在法庭门口,也没有与法庭取得电话联系。鉴于大观镇近期因高速修路经常堵车,承办法官电话联系袁某询问是否被堵车在路上,袁某的回答却是:“我忘记了开庭时间,现在也有事不能来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鉴于袁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的现实情况,承办法官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法官释法:
本案中,原告袁某已接到法院传票且明确开庭时间,但开庭时间过去40分钟后,却称“忘记开庭时间”而不到庭参加诉讼,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还须注意,以下这些情况同样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情形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情形二: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情形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情形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情形五:
一审审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提醒: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均有明确规定,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原告,更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按照规定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身权益的重视,也是对法庭的尊重。如有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诉讼,一定要提前告知承办法官,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