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前的刑事审判

日期:05-09
病床刑事审判

原标题:病床前的刑事审判

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罪案件,在了解到被告人王某某因糖尿病住院且因并发症行动不便后,刑事审判庭法官郑文华决定去到被告人所在医院开展巡回审判。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爱好打猎,在上世纪80年代从他人处获得1把钢珠枪和35发子弹,王某某将其中1发步枪子弹拆开并取出其中的火药用于打猎,将剩余34发子弹藏于家中卧室的柜子中。2019年10月,王某某的女儿王某丽在收拾房间时发现了子弹并报警,警察到场后查获1把钢珠枪和34发子弹。经鉴定,查获的子弹系制式枪弹,均认定为弹药,而钢珠枪不能认定为枪支。

法官、公诉人、书记员到达病房后,庭审正式开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部分有巡山打猎爱好的人有持有猎枪、弹药的习惯,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或者心存侥幸。我国对枪支的管控十分严格,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凡违反者,须立即到当地司法部门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上交。对于自首并主动上交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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