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能否以诉讼的方式让债权转让产生法律效力?

日期:05-09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标题: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能否以诉讼的方式让债权转让产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15日,彭水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代某在与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胜诉。后被告不服该判决,以该案中债权转让并未生效为由,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在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争议中,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比如诉讼,其效力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呢?

 2019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受理了代某诉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认定,第三人梁某通过到庭陈述的方式讲清了债权转让给原告代某的背景和客观原因,且原告代某的起诉状亦载明了第三人梁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代某的事实,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领取了诉状,应当认定为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悉了第三人梁某与原告代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实,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并未规定通知的具体形式。虽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定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够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受让人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天海球员自救:自筹联赛所需资金 愿放弃全部酬金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官:按撤诉处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