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云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日期:03-13
晋江法院云调解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通过微信视频,成功调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2019年12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被告泉州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因无法送达被告泉州某公司,该案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并定于3月2日开庭。庭前一个星期,承办法官叶佩芬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曾某代理人,了解曾某有调解意向,且考虑本案涉及金额不大,并存在公告等情形,如果简单通过判决方式处理纠纷,原告林某需花费更长的时间及精力才能获得赔偿款。叶佩芬本着司法为民、便民理念,积极开展庭前调解。但因林某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质疑,认为调解协议没有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力,迟迟不同意调解方案。叶佩芬和法官助理通过微信视频耐心向原告释法,表示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原告仍然可以凭借法院的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原告林某同意被告曾某于6月30日前分四期支付3.2万元,该案顺利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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