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同案的其他四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3倍“补植复绿”,计划造林总面积658亩。据悉,该案是目前厦门市涉案面积最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起,苏某、吴某、陈某、李某虽依法取得采矿证,但在未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各自在厦门市翔安区某村非法占用林地从事采石采矿经营作业。2008年起杨某加入吴某处,与其合伙经营采矿区。经鉴定,苏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00余亩,其余四人占用林地面积均为30余亩,被毁林地数量合计达到213.3亩,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已遭受严重毁坏。
开庭审理前,同安区法院合议庭多次联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他们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损毁林业资源必须以3倍面积进行补植复绿,补植复绿的实际成效将直接影响量刑。
之后,苏某等五人与被毁林地所有权人厦门市翔安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书》,承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投资195万余元,修复面积213.3亩,保证于2019年8月15日前种植完毕。
另又委托厦门某林业规划公司对补植复绿项目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三年,自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2019年10月22日,监理公司出具报告,明确苏某等五人已完成2019年度补植复绿和幼林抚育面积267亩,造林成活率平均为94%,施工质量合格。
经同安区法院发函,农林部门为苏某等五人指定“厦门生态审判碳汇教育实践基地”的土地用于造林作业,拟于2020年造林作业391亩,于2020年至2022年间进行幼林抚育,总投资147万余元,并保证在三年内确保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审理期间,苏某等五人向法院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共计196万余元,并预交钱款用于罚金刑的执行。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吴某、杨某、陈某、李某分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苏某等五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自愿筹划补植复绿,与被害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取得谅解,委托监理机构对补植复绿项目进行监理,缴纳履约保证金,具有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实际行动,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与悔罪态度,结合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同安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悔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