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肇事父亲顶责 国法不容双双领刑

日期:03-09
肇事父亲顶责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儿子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父亲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6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行至上犹县文峰路与犹江大道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电话告知其父亲李某,李某到现场后打“110”报警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企图顶替李某某承担责任,后事故被害人经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在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期间,仍继续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对李某某进行包庇。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向上犹县交警大队缴纳丧葬费、医疗费3万元,向医院交纳医疗费2.6万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上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包庇儿子的犯罪事实,同日,李某某在看守所内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使其子李某某逃避刑事法律追究而作假证包庇,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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