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公交车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0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女)带领孙女在湖口县双钟镇凤鸣园路口公交站乘坐2路公交车。上车后,李某与被害人公交车司机徐某某因小孩买车票一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从车厢中部跑到驾驶位上,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徐某某右脸打了一巴掌,并对徐某某进行撕扯。徐某某将公交车刹车踏板紧急踩死,使公交车急停在三里大道双钟派出所正对面马路旁。事后徐某某立即报警,李某未离开现场。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对其传唤时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