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据很重要 法院起诉需原件

日期:12-31
债权法院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薛某在保存碎石预付款收据时,不慎将收据原件遗失,而在人民法院给付的举证期限内仅向人民法院提交“收据”复印件一张,导致案件最终败诉。

庭审中,原告薛某持“收据”复印件一份和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一份,希望法院认定其与被告刘某和被告建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薛某在2015年9月30日支付的10万元碎石预付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薛某提供的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和“收据”复印件,只能证明其与被告刘某、案外人李某有经济往来,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与二被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收据”系复印件,其举示的证据违背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法律规定,加之二被告对“收据”复印件的三性也予以否认,所以法院对“收据”复印件不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规定。在民间经济往来中,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存,特别是存在书面证据时,一定要完整的保存好书面证据的原件,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原件,否则将存在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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