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法院从严从快审结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日期:12-31
恶势力

梁平法院从严从快审结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12月30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仅用28天审结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涉案被害人1163名,涉案金额431万元,7名犯罪分子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首要分子付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4月,被告人付某军先后以武汉某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某金融公司名义在武汉市、成都市、昆明市多地租赁房屋作为据点,先后吸纳被告人王某、李某仲、林某、买某、陈某锋、韩某和其余11人(均另案处理)在网络平台上共同以套路贷的方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利息、无抵押、无征信、黑白户都可以贷款等条件吸引借款人向其借款,同时通过中介推荐等方式取得借款人信息,并以审核为由收集借款人的手机号码和服务密码、手机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再骗取被害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合同,并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

为快速收回资金,借款期限届满前,业务员就向借款人催收借款,通过展期、借新还旧、升额降息等方式恶意诱使借款人垒高债务金额。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业务员通过给借款人及其亲友群发PS的侮辱性图片,短信、电话轰炸等方式进行滋扰性催收,甚至以侵入住宅、上门贴纸等寻衅滋事软暴力进行催收,对多名借款人分别造成自杀未果、家庭破裂、卖房卖车、离职等不同程度的恶劣影响,借款人王某晶为偿还借款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军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李某仲作为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系主犯,应对其参与或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其他被告人作为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梁平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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