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年4月20日凌晨原告马某将其车辆停放至小区的行车道,早上发现该车后挡风玻璃、后侧面玻璃和尾箱门被楼外墙脱落的雨水管砸中,经保险公司定损需6755元修复费,因存在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只赔付了4728元。后因马某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剩余损失202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外墙雨水管进行维修、修缮的义务,但被告未对外墙雨水管及时维修,雨水管脱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但因原告未将车辆停靠在指定停车位,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已赔付了部分,原告现有损失2027元,原告自行承担1000元,故法院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马某1027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措施,旨在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确定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设施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