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重庆人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品公司)与谭某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由谭某向人品公司承建的万州区李河镇骑龙村高山生态扶贫移民茶坪安置点工程工地(以下简称案涉工地)供应沙石。2017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人品公司向谭某出具782025元的货款欠条,并约定于2017年5月1日前还清货款。因人品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谭某于2017年8月1日驾驶车辆到案涉工地向人品公司索要货款。人品公司认为谭某阻碍施工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李河派出所到现场处置后,谭某开车离去。此后,谭某经常开车到工地催要货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万州区李河镇政府和李河镇派出所多次组织协商处理,双方均未达成共识。后人品公司以谭某堵塞交通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万州区人民法院多次与谭某沟通,谭某均表明车辆早已驶离现场,且车辆已经作为报废车出卖。2019年8月21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到现场进行了核查,案涉工地进出通道并未停放谭某的车辆。故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谭某的车辆已未停放在案涉工地进出通道,已不构成妨碍,故人品公司主张排除妨害,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由于引起工地停工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而人品公司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谭某的行为必然导致停工,也无法证明除却工地正常支出后的损失具体数额。故对人品公司主张的损失,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人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人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再次坚持要求判令谭某赔偿其公司各项损失26.9万元。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品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由供电设施使用费用和管理人员工资组成,主张时间长达16个月。谭某即使有停放车辆堵塞道路的行为,但事出有因,人品公司亦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为由欠款纠纷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因人品公司欠谭某78万余元的货款,谭某在欠款纠纷中本是债权人,但谭某未能采取正当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将车辆停放在人品公司施工工地进出通道的方式讨要欠款,以致被人品公司以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为由起诉为被告。虽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人品公司提起诉讼后谭某已经将车辆驶离施工工地,且人品公司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谭某的停车行为,导致了人品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从而驳回了人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谭某在一开始就能及时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追讨欠款,不仅能够维权成功,还不至于坐上被告席。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予以维护,且不可采取暴力等私力救济途径,以免从合法权益享有者变成为侵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