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东西都没搬空,我凭啥给房租?我还要你倒赔我钱!”
“碗筷这些小东西,你丢了就是,我又没要你保管!”
怎么租个房子还会为锅碗瓢盆的事儿吵成这样,乃至于房东和租客两次闹上法庭,官司打到了中院?
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11月13日,房东欧某将一套住房出租给何某。何某查看过租赁房屋后,双方才签订《租房协议》对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何某随后就向欧某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1350元和保证金500元,欧某向何某交付了房屋钥匙。过了三个月,何某却拒绝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称自己根本没有入住,因为欧某交付房屋时没有打扫卫生,留在出租屋里的锅碗瓢盆、衣物等杂物摆得到处都是。欧某觉得很委屈,他认为何某当时是看过房子后才签的合同,房屋内这些碗筷之类的小东西,何某可以随便处置,不要的话可以扔掉。
2019年4月17日,欧某将何某诉至江津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何某腾退涉案房屋、支付欠付租金。
房东交房时未将房屋内的杂物清空并打扫卫生,租客以此为由拒付房租,对于此种情况,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租房前曾查看过房屋,在明知房屋状况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合同,而且从何某举示的照片来看,其主张房屋内未腾空的物品均为衣物、盆碗瓶罐以及其他一些生活杂物,稍作收纳处理即不影响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何某以此为由拒付房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何某腾退涉案房屋并向欧某支付欠付租金。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9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果租客查看房屋状况后,对于腾空房屋、打扫卫生等有要求,应当待房东将房屋打扫、收纳至预期标准后再签订合同,或者在签合同的时候对具体要求进行注明。如果签订合同后再起争执,双方可以尽量平心静气地商议解决,各退一步,切勿激化矛盾、赌一时之气,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