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一庭庭长侯俊芳成功调解一起因套装门安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兑现赔偿款50000元。
原告刘某系套装门安装从业者。原告称2019年1月17日,自己受被告“XX门业”经营者的雇请前往万州区索特花园为顾客安装套装门。作业过程中,原告刘某的左手大拇指被电锯锯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门业”赔偿各项损失等共计170000余元。
2019年9月12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时发现案涉套装门的销售者可能另有其人,经过多方调查确认后,遂将实际销售者张某、张某某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由谁承担责任、过错程度以及赔偿数额争议很大。经承办法官庭后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0000元,并当庭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