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付某荣、谢某生、谢某春、曾某生合伙在宁都县城经营“九州国际”KTV(后更名为“壹号公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期间实施了聚众斗殴、组织淫秽表演、介绍卖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以来,被告人谢某龙在宁都龙溪湾壹号、龙溪御景建设工地,纠集揭某华、何某等人,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荣、谢某生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经营“壹号公馆”KTV期间,以暴力等手段为非作恶,二年内实施了聚众斗殴、组织淫秽表演、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谢某龙在房产开发建设领域,与揭某华、何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谢某生、谢某春、赖某红等人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荣、谢某生等人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生、黄某燕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卖淫女和嫖客牵线搭桥,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龙采用威胁的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龙、揭某华等人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之动机,肆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揭某华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人付某荣、谢某龙、周某平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