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6月14日,周某行至萍乡市某小区侧门河边寻找盗窃目标,利用随身携带的车载破窗锤将佘某的越野车右后门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走8包和天下香烟和两张银行卡。回家后,周某利用P0S机从被盗银行卡中刷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元,并将该款用于赌博。经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8包和天下香烟价值为800元,被砸车辆损失为360元。
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周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实施10起盗窃,盗窃金额共计13万余元,被砸财物损失价值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将盗窃所得用于赌博,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