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宣判,以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曾某、邹某、李某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初,被告人何某、曾某等人,与肖某等人(另案处理)约好在吉水县城文峰大桥桥底路段斗殴。途中,肖某等人持篾刀砍砸何某、曾某所乘坐的黄包车。紧接着,肖某等人持刀追赶至鉴湖公园附近某奶茶店内,砍砸厕所玻璃门,将躲在厕所内的被告人曾某砍伤。2018年9月9日,为报复肖某等一伙人,五名被告人持篾刀或长砍刀,来到吉水二中门口某手机店,砍伤罗某双手手臂、手腕等多个部位,造成罗某重伤二级。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何某、张某采取恐吓、砍打的方式,抢夺两名被害人共两部手机。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张某在吉水二中门口某奶茶店,殴打被害人孔某,在人民广场殴打一学生京某,在吉水二中旁巷子内无故将一学生的手机屏幕砸坏并无故殴打另一学生,在吉水二中旁殴打被害人胡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县城实施四次犯罪活动及一次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他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中何某多次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未成年人财物,情节恶劣。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刀具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因除何某外其他四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罗某的医疗费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