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无业,现年30岁,父母离异,曾从事过半年中介工作,期间认识了专职从事炒房的李某。王某名下有一套住房,系其母张某出资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因王某没有固定工作,故房屋的首付及每月的按揭款均由张某出资。为此,张某常年在异地打工挣钱。
因王某早年家庭条件较好,养成了大手花钱的习惯,现因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为满足其消费欲望,王某遂联系上李某,将其名下的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为此支付了定金5万元给王某,并出资30万元还清了银行按揭贷款,在二人准备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屋被政府部门交易限制,无法过户。原来因该套房屋为顶楼,王某进行了一层现浇搭建,被城管部门勒令停工未果后被冻结。李某遂请工人对现浇部分进行拆除,因保护措施未到位,拆除的物体掉落,砸烂楼下住户雨棚,楼下住房遂投诉至物管中心。物管工作人员联系业主,张某方才知晓房屋被卖的事实。见母亲已知晓售房的事实,王某遂“外逃”至湖南,李某因无法联系王某,加之张某阻止李某继续拆除,李某虽遂向南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本案审理中,张某以其作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身份参加了本案诉讼。张某认为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约为120万元,其子系贱卖房屋,并声泪俱下地列数了其子从小到大不孝的“十宗罪”,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保住她的养老房。李某认为张某的家庭关系与其无关,且该套房屋的市价最多价值80万元,因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且王某告知他卖房是为了生意周转急需用钱,自己也是准备全款购房,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特别是张某情绪极为激动,为了保证案件的后续处理。承办人决定对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结果显示该套房屋在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值为102万元,其中房屋本身价值95万元,自行搭建部分价值7万元。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承办人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三次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积极对各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在王某、张某、李某均在场的情况下,三方达成和解:李某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套房屋,剩余房款全部支付给张某,王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调解协议签订后,张某激动地说:“感谢法院帮了一个大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