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中发现被告舒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遂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张某诉舒某及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张某诉称张某与舒某系好友,2016年6月23日,舒某用其与某物流公司的合同诱使张某一起投资彭水某物流,欺骗张某投资款94 000元,但张某并未参与到经营中,后经张某了解彭水某物流从未由舒某投资经营,且当初舒某出示的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也系虚假。
彭水法院经审查认为,若张某诉称的事实成立,则舒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9年6月20日,彭水法院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张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