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颖思)今日至3月12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起草的《关于做好2019年度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该通知拟对参保困难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精神,就做好2019年度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明确。2019年广东将对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所谓“受影响企业”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2015〕54号)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
受影响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受影响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拟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受影响企业认定工作结束后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