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

日期:01-09
组织卖淫卖淫被告人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

自2018年年初至8月3日,被告人汪某先后组织六名女性在汪某租住的出租房及县城数个酒店宾馆从事卖淫活动,由汪某安排提供各卖淫女从事卖淫期间的住宿和晚餐。现已查证被告人汪某组织六名卖淫女性共卖淫十次,汪某从中非法所得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采用纠集等手段,管理、组织多人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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