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恶势力案件

日期:01-03
恶势力法院被告人

安徽法院网讯 2018年12月27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学某、李某某等11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群众等数十人旁听了宣判。这是烈山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区法院判决的首起涉恶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学某、李某某等11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为索要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债务人本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损害,影响了社会安定、破坏了社会秩序。

此案的宣判,较好地诠释了烈山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通过详细调研所确定的“快”“深”“准”三字方针。“快”字体现在,该案从开庭审理结束到公开宣判,仅用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从合议庭作出处理意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到公开宣判,仅用了两天时间。“深”字体现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深挖犯罪动机、找出幕后主使,厘清了11名被告人与“雇主”之间及被告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依法认定涉及的罪名及“恶势力”犯罪特征奠定了事实基础。“准”字体现在,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前科、自首坦白、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后,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下一步,烈山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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