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018年12月27日上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等17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涉恶案件,在该院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余十六名被告人被判处八个月到五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朱某某、彭某等九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鸠江区沈巷镇范围内多次持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中一次在沈巷镇某会所内,被告人朱某、曹某等人在与被告人姚某等人发生冲突后,持长矛、砍刀返回会所。被告人曹某在一楼大厅见到被告人孙某,便举刀砍向孙某,将其左手食指砍断,被告人朱某某也用长矛捅刺孙某。在会所工作的被告人刘某得知一楼有人打架,通知被告人陈某、王某、李某、何某携带橡胶棒到一楼大厅。被告人孙某和会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曹某、朱某某等人手中的长矛、砍刀夺下,并将对方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孙某持刀砍向曹某、朱某某等人头面部,被告人姚某、刘某、陈某等六人持橡胶棒对曹某、朱某某等人击打。当晚双方的聚众斗殴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九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沈巷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地多次持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姚某、孙某等七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荣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