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8日,宣城中院对一起持刀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南、王某某经济损失37575元。
宣城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飞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朱某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感情、经济纠纷多次发生矛盾。2018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王飞携带农药至朱某某租住的宣州区康桥风景小区,与朱某某发生冲突,次日11时许,被告人王飞持单刃尖刀至宣城闹市区朱某某打工的某女装店,对朱某某的胸腹部、腿部连续捅刺,并将朱某某面部划伤,后逃离现场。朱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朱某某因刺器刺破心脏致大出血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王飞服农药后委托亲属报案,在宣城市人民医院被侦查机关控制到案。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飞因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朱某某之间的感情及经济上的纠葛,遂产生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飞当日携带凶器前往案发现场,主观上有犯罪的预谋和故意,并非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案发后,被告人王飞在亲友的规劝下,同意亲友代为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前来抓捕,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在侦查阶段,王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王飞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决定对其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飞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交通费损失予以支持,主张的扶养人生活费因不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