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执行难 庐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日期:12-29
庐江法院判决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5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章某拘役三个月。

2015年10月26日,庐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章某依据协议给付朱某等三人安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6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章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朱某等三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庐江法院于同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法院数次催促被告人章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拒不履行。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章某将其所有的别克牌轿车出售给他人,所得款50000元未用于归还朱某等人的欠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于2018年10月16日向法院交款61460元,履行全部执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严厉打击,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剑,在今年的“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中,庐江法院对拒执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予以严惩,已拘留49人,移送涉嫌拒执案件4件,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有效捍卫了生效判决的权威,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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