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性已经人尽皆知,但还是有人去铤而走险。据了解,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于2007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出狱后的曾某不但没有汲取教训,反而再次铤而走险非法持有毒品。近日,梁平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2日左右,被告人曾某从李某处获得数十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红色粉末状毒品,并将上述毒品藏匿在自己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某村的家中。2018年9月28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曾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中二楼客厅电视柜上的微波炉内查获用玻璃灌装的数十粒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3.85克),又从二楼客厅电视柜右侧抽屉内查获用小瓷缸装的少许红色粉末状疑似毒品(净重0.49克)。经检验,从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64.3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法,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