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亏损严重 好朋友反目对薄公堂

日期:12-18
网吧合伙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龙某与龚某为圆创业梦,共同投资经营网吧,60万元投资款亏损得所剩无几,致友情与利益失衡,好朋友之间反目成仇直至对薄公堂。

2016年3月28日,龙某与龚某双方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60万元参与“恺恺网吧”经营。双方约定:龙某出资55万元,龚某出资5万元;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为龚某占25%,龙某占75%;各合伙人的出资不能全额退还时即为亏损;由龚某作为出资人与“恺恺网吧”其他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经营该网吧。之后,龙某通过银行转帐与现金方式将出资款55万元交付给龚某。2017年10月左右,“恺恺网吧”停业,在处置电脑设施设备后,二人分得8万元并由龙某持有,实际亏损为52万元。

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龚某承担投资亏损8万元。龚某则认为,“恺恺网吧”因欠债停止经营,但合伙人之间还未进行清算,龙某要求其承担亏损于法无据,应当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龙某举示的《合伙协议》、银行流水和客户回单,足以证明龙某与龚某签订的合伙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约定龙某出资55万元,龚某出资5万元,以龚某名义参与“恺恺网吧”经营,龚某收到了龙某出资款55元。庭审中,双方陈述“恺恺网吧”已停业并对网吧的电脑等设施设备进行了处置变卖,共收回投资款8万元交龙某持有,合伙亏损52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龙某应承担亏损75%即39万元,龚某应承担亏损25%即13万元;龙某实际多承担了亏损的8万元,龚某实际少承担了亏损的8万元,龙某在多承担亏损后有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承担比例向龚某进行追偿。龙某与龚某的合伙与“恺恺网吧”的合伙,系二个不同的合伙关系,网吧是否清算不影响双方根据目前的现状进行合伙清算。综上,判决龚某支付龙某投资亏损款8万元。

案外思考:电影《中国合伙人》中有一句台词“千万不要和好朋友合伙开公司!”可是在创业初期,由于资金短缺、经验不足、投资风险、人力资源等各种原因,跟朋友一起创业往往是常态。法官提醒,合伙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书面形式对入伙退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重要事项进行“约法三章”,以期减少纠纷,保护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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