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滋事 同伴打骂执勤民警 两人因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均获刑

日期:12-14
妨害公务民警被告人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刁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刁某因被告人高某醉酒拨打120电话,后刁某陪同高某与急救人员一起到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急诊室接受治疗。值班医生布置护士检测高某是否患有糖尿病,引起高某反感,高某辱骂、追逐值班医生,被人劝阻。随后,高某为泄愤,多次踢、踹急诊室内的桌子,并持病历薄、垃圾桶、凳子等物品追逐、辱骂、殴打医护人员及医院保安,致使急诊室内无法正常工作。

公安机关接警后,民警殷某带着辅警陈某、杨某出警赶至现场进行处置。殷某身着警服表明身份,要求高某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高某不配合执法民警并与医院保安发生争执,殷某使用催泪喷射器将其制服。刁某见民警要将高某带上警车,用语言辱骂、恐吓及殴打民警殷某、陈某,阻挠民警执行公务,致使民警殷某额头及身上多处挫伤,辅警陈某左眼淤青,身上多处瘀伤。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当天,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酒后在公共场所追逐、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刁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均应依法惩处。刁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高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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