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1日下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12跨省污染长江环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黄冠群等1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长江铜陵段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对被告人黄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对因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在各自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宝勋公司、黄冠群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上诉单位、上诉人的上诉状,讯问了上诉单位、上诉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上诉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汪和平、汪文革、朱辉勇以及原审被告人查龙你、张传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中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上诉人黄冠群、姜家清分别作为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就上诉单位、各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及相关量刑情节的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上诉单位、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单位相关人员、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家属、媒体记者、省人大代表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