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洪某某、侍某某、田某某、钱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2018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洪某某、侍某某、田某某、钱某某经商议,乘坐田某某驾驶的汽车至泾县茂林镇濂长村猎捕“石鸡”出售,获利均分。当晚8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四被告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濂长村“鹰鸡坑”、“宁溪坑”山沟采取头灯照射、徒手捕捉的方式猎捕俗称“石鸡”的活体野生动物145只。经鉴定,该四人猎捕的活体野生动物均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棘胸蛙。10月5日3时20许,四被告人在驾车返回榔桥镇途经茂林镇南容街道时被茂林森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非法猎捕野生棘胸蛙145只被依法扣押。10月5日,扣押的棘胸蛙活体145只在茂林镇唐里村“螺丝坑”溪沟内予以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侍某某、田某某、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洪某某、侍某某、田某某、钱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