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霸座”:建议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日期:09-20
治安管理处罚法乘警火车

原标题:火车“霸座”事件连发,律师建议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高铁“霸座男”尚未淡出公众视野,“霸座女”又在这两天成新闻热点,在不少微信群中还传播着一段“霸座老太太”的视频……

针对此类事件,有律师认为,可参照借鉴航空部门的处理方法,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霸座等行为的后果及处罚方式。在事发现场处置方面,一名有6年从警经历的律师表示,乘警可以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甚至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9月19日,网上传出一段高铁女乘客“霸座”的视频,女乘客所购车票是靠过道座位却执意坐在靠窗的座位上,列车工作人员反复沟通,女乘客坚称自己没有坐错座位。

9月20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对高铁“霸座”事件女乘客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广州铁路部门也通报,将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周某某信息,并在180天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针对近期出现的高铁“霸座”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铁路部门与执票乘客之间系运输服务关系,执票人在上车后到达终点前对票上座位享有使用权、占有权,铁路部门有义务保证乘客得到自己所选择的座位。他人无理占座致使执票人正当合法使用权被侵害,这时乘警及乘务人员应当出面维护执票人的合法权益。

赵良善认为,如果侵害人拒绝将侵占座位交由执票人使用的,乘务人员负有制止不文明乘车行为的义务,但并没有行政处罚权;乘警作为具有强制力的执法力量,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取合理处置措施(例如:劝离)或直接当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赵良善认为,无理占座行为属于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为,如果占座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秩序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具备执法权限的乘警对非法占座扰乱高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罚款。

澎湃新闻注意到,“霸座男”及“霸座女”在事发后,均被铁路公安部门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即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该条款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的处置方法,有6年从警经历、曾拥有高级执法资格的陕西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庆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就此次“霸座女”事件,卢庆说:“根据新闻视频及警情通报,视频中现场参与处置的应该是乘务员而非乘警。我个人认为,乘务员或旅客遇有扰乱列车秩序的,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及时报警。”

“乘警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为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出示证件可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经依法批准后可强制传唤。”卢庆说:“强制传唤时,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涉及公共秩序的警务工作,更应依法、及时、果断。”

除了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外,“霸座男”“霸座女”的信息还被记入铁路征信系统,在180天内他们将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赵良善律师建议,有关部门可参照借鉴航空部门的处理方法,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非法霸座等违法行为后果及处罚方式。例如中国民航局《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强占座位、行李架”等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也有类似相关规定: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机长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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