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让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日期:10-11
检察院浙江宁海民营企业

正义网宁波10月11日电(记者蓝恒通讯员邬晓炜李伟萍)近日,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公开听证,听证员围绕社区矫正对象万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未假外出是否应予收监的事项展开讨论。

据了解,万某是某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21年4月22日,万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入矫后,万某因收购废品需要人机分离、未假外出,被给予两次警告处分。在第二次警告决定书尚未送达前,万某再次未假外出。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万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出撤销万某缓刑的建议。

听证会上,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发表意见,认为因万某最后一次未假外出系在第二次警告决定书尚未送达期间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情形。同时因其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县活动确有必要,如无收购废品收入,家庭生活将陷入困难,不利于万某顺利融入社会,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和现场评议,万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并作出改正的承诺。“万某主要是欠缺法律认知,我们应该对她进行多方帮扶,体现法律的温度。”听证员李华聪说。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宁海县检察院作出不建议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宁海县检察院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县域社区矫正对象数据进行建模,排摸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105人,同步召开社区矫正对象代表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针对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争议、经营需要、监管困难等情形,宁海县检察院会同宁海县司法局充分沟通会商,于今年9月共同出台《宁海县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明确了县社区管理机构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级处遇管理、县检察院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今年来,我们积极构建‘检察在身边’法治服务体系,先后设立109名助企联络员,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法律服务,切实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使企业更加安心、放心投入生产经营,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机制就是其中一个缩影。”宁海县检察院检察长张飞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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