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会同司法局完善涉企社矫对象外出监管机制

日期:12-21
检察院浙江宁海

个案办理推动规范管理

浙江宁海:会同司法局完善涉企社矫对象外出监管机制

正义网讯(记者蓝恒通讯员邬晓炜李伟萍)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不请假外出,对这种情形的社矫人员是否应予收监?近日,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终作出不建议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

万某是某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此前,万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接受社区矫正后,万某因收购废品需要,擅自人机分离、不请假外出,被给予两次警告处分。在第二次警告决定书尚未送达前,万某再次不请假外出。对此,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对万某缓刑的建议。

宁海县检察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抄送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认为此种情形是否应予收监有待商榷,遂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危害程度等发表意见,认为万某最后一次不请假外出系在第二次警告决定书尚未送达期间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情形,且其因生产经营需要确有必要经常性跨县活动。通过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和现场讨论,万某表示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当即作出改正的承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该院提出不建议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和法律监督工作,宁海县检察院运用数字化手段对辖区社矫对象数据进行建模,共摸排出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105人,并组织社矫对象代表参加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在个案梳理和整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该院会同宁海县司法局共同出台《宁海县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级处遇管理,检察机关对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版面编辑:杨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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