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守道德底线扬美德义行

日期:01-26
法律刘鑫

原标题:以法律之名,守道德底线扬美德义行

【主持人】

本报记者何南宁

【本期嘉宾】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魏干

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张静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邵丹

主持人:近日,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家不妨从情理法的角度,说说对这一判决的看法。

邵丹:我特别注意到,1月19日,江秋莲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决定不上诉。她说:“这份判决书带有令我深深感动的温度。它所褒扬和谴责的,是对我这几年经历的理解和安慰,也为整个社会树立了风向标。”“江歌案”之所以屡次引发舆论关注,主要在于案发时刘鑫锁门自保的行为、江歌帮助刘鑫而被害的行为应当如何定义存在争议,以及案发后刘鑫与江歌母亲江秋莲之间产生的是非纠葛,已经冲击到社会大众对天理人情、公平正义的朴素判断,因此也就进一步有了期待法律能够释疑解惑、匡扶正义的广泛诉求。

张静:判决结果回应了人们的诉求,没有辜负人们心中对正义的朴素期待。法院对刘鑫因先行行为而对江歌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进行了解释和论述,认定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鑫,客观上实施了不当之举,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对江歌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酌定的20万元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远高于普通案件,正是案件特殊案情所致。本案的判决,对扶危济困、诚信友善、知恩图报等朴素价值观作了宣示,价值导向明确。

魏干:赔偿款问题也是公众讨论的一个热点。我以为,本案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已经有很大突破,已然尽到当下法治语境下的最大努力。这是一个综合考量行为情节、损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公正判决。通读判决书,字里行间闪烁的人性光辉让我很感动,充分彰显了“司法正义促进社会道义”的法治精神。“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判决书所言,是对江歌不甘亡灵的告慰,是对江歌母亲悲苦心灵的宽慰,更是对所有民众良善心灵的抚慰。

主持人:大家不约而同地都谈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如何崇德,道德如何崇法,我们可以展开来谈一谈。

魏干:作为社会重要调控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历史上曾先后经历过一个从混杂不清,到逐步分离,再到部分融合的过程,其代表如中国传统法律、西方近代法律和现代回应型法律等。但从法哲学角度来说,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理念;法律要成为人们的内心信仰,离不开道德的滋养,道德要在社会中发扬光大,亦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邵丹:我理解的法律崇德,就是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该案判决契合了社会大众朴素的是非观,也满足了大众对司法重器的信赖和期待。一方面,判决没有被舆论裹挟,而是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进行了严密论证。向社会证明了,法律值得被信仰。同时,判决也不是冰冷的事实认定,字里行间传递着法律的善良温度。这也宣告着,道德是法律的依归,是法律志在维护的价值。

张静: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各有其地位和功能。国家要实现良法之治,法律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民法典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入法典,虽然本案没有直接适用民法典,但法官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诠释,褒扬了扶危济困、诚信友善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应有之义不谋而合。

主持人:我们对案件判决的认识,肯定绕不过自己的职业立场。身为一线检察官,如何在司法办案中体现和推进道德认知呢?

邵丹:天理、国法、人情的交融平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我们每个司法者的工作目标和价值追求。正所谓“驱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也”。只有以法律之名旗帜鲜明地表达孰是孰非、弘扬美德善行、引导崇仁取义,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遥远。

张静:是啊,这就又要提起那句老话了: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有时候,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结果的确会和群众朴素的正义感不太吻合,那就该反思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具体案件中落实、深化司法为民理念。办案效果不好,那就是我们自身的责任,推脱不了。我们要多方考虑,要通过办案支撑和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守护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别让公众因为我们办案不妥当而陷入道德困境与道德焦虑。我们还要注意办案涉及的社会治理问题,办出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

魏干:检察官办案要注意这个,考虑那个,好像挺累心的(笑)。但其实也没那么复杂,我们只要记得一件事,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绝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办案也不能只是机械、冷漠地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而必须兼顾道德良心,让结果既符合法律条文的“文本法”,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内心法”,做到如我在诉、情同此心、止于至善,让群众感受到,司法输出的不仅是法律公正,还有有温度、有道义感、有人情味的公正。

(据澎湃新闻报道,1月24日,被告刘鑫的代理律师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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