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立案、结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04-28
实施办法

原标题:衡水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立案、结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进程,衡水中院从优化案件流程入手,着眼立审执协调配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立案、结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全面优化立案、结案流程,力促执行质效提升。

优化诉讼服务,规范立案流程。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提供一次性诉讼材料清单,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做到“当场立”。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说明,告知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加强协调配合,立审执统筹兼顾。树立法院“一盘棋”的思想,立案、审理阶段统筹兼顾执行工作。在案件登记立案后,立案部门于当日对申请保全案件作出保全裁定,同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人员同日采取保全措施,确保登记立案、保全裁定、保全措施实现“三同步”,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流程不间断,采集信息资料。登记立案时充分、准确采集当事人基本信息;审判部门审理案件时,根据查明事实或相关线索核实立案采集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正、补充;结案时对裁判文书、电子卷宗、庭审录像进行审查,信息不全的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纠正后方可结案。

规范结案手续,提高报结效率。审判类案件报结在审限届满前5日需提交裁判文书、案件报结单和发回重审案件报备单。发回重审案件,主管院长需签发最终审查意见。刑事、民商事一审案件结案,汇总后向执行部门征求判项是否可供执行的意见,执行部门2日内提出意见反馈,根据反馈情况确认案件是否准许报结。执行类案件由执行局按相关规定审批报结。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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